我跟一个从小在国外长大、国外法学本硕的中国人探讨过这个问题。
她是一个坚定的废死支持者。
我:你能不能跟我讲一下废死派最核心的逻辑?
她:核心逻辑是,法律不能赋予任何人或机构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,政府也不能赋予自己这个权利。
我:为什么不能剥夺人的生命呢?
她:因为死亡是不可逆的。如果错判了一个人死刑,事后发现他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,应当免除刑罚,要如何弥补呢?
我:为什么死亡不可逆就要废除死刑?你觉得什么算错判呢?
她:除了冤假错案外,不同的历史节点会有不同的法律条例,不同的陪审团也会对犯罪者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做出不同的判断。这些都有可能会改变,但死刑是不可逆的,所以要废除。
我:哪怕这个犯罪者剥夺了其他人的生命?
她:对,哪怕这样。
我:那如果受害人家属想要复仇,怎么办?
她:这是他们的个人选择,但他们有义务遵守法律。
我:如果他们买凶杀凶手呢?死刑的缺失会滋生私刑来完成同态复仇。
她:买凶杀凶手是违法的,他们可能会被无期监禁;当然,这也是他们的个人选择。
我:如果他们买凶杀了凶手,但当时的法律和陪审团判定他们失去亲人悲痛欲绝,在特定认知和精神状态下,买凶杀人是情有可原的,应该免除刑罚。你觉得这样可以吗?
她:理论上这样是可以的。
我:如果受害者家属委托的“职业杀手”是执法机构,而当时的法律和陪审团判定“买凶者”和“职业杀手”都是情有可原的(因为属于正当复仇和维护社会秩序),所以免除了买凶者和杀手的刑罚。你觉得这样可以吗?
她:………
然后,她就再也不跟我探讨这个问题了。
稻城记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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